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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 (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4-12-20

2024年12月19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经纬”版块“立法征询”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联系电话:0539—8053689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监督、指导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本市推行电梯“保险+服务”管理模式,鼓励投保电梯综合保险,为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九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经营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住宅小区安装电梯的,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新安装的电梯完成电梯井道、轿厢内通信信号有效覆盖。鼓励住宅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第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妥善保管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标识;

(四)保持电梯紧急照明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监督;

(六)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水;

(九)履行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运载的管理;

(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

(十一)保管和使用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三)自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检验。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

(五)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识、标志;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八)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九)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

(十)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一)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三)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

第二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开展维护保养,不得以紧急维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二)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三)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发现电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同时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六)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七)建立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台账;

(八)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电梯数据信息录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实施过程监控。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二)发现电梯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评估结论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内的电梯;

(三)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电梯;

(四)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电梯停止使用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保持96333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调度指令后,城区范围内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区域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完成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并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救援情况。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未对电梯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19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 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已成为百姓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从全市电梯登记数量看,近几年每年新增电梯6000余台,电梯总数量达7.3万台。伴随着电梯的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是电梯的安全运行问题。为加强电梯安全应急管理,2018年7月,建成运行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风险预警等工作机制,电梯困人故障救援时间缩短到平均每起13分钟以内。201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和“三无”电梯治理。2023年以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物业领域电梯安全问题综合整治,重点规范提升问题突出的物业公司、维保单位,全面推行电梯智慧维保,96333平台统计电梯困人故障率逐年下降,今年以来下降8.1%,有力保障了电梯安全运行。特别是兰山区在全省率先开展电梯“保险+服务”试点,建立了“全周期保险、全流程托管、全方位监管”电梯管理新模式,着力破解电梯修理难、修理慢等难题,试点经验做法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认可。

虽然电梯安全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电梯使用年限的增长,全市大量电梯老化,据统计,目前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达1.2万台,普遍面临零部件磨损老化、安全性能下降、故障多发等问题;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建设方对电梯采购施工源头把关不严、底坑机房渗水,维保单位恶性竞争、维保质量参差不齐,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资金筹集难、修理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住宅小区电梯的选购、管理、维保、乘用均属不同的主体,出现“买电梯的不管电梯、管电梯的不用电梯、用电梯的业主不维护电梯”,这种复杂的主体关系导致电梯安全治理难,这些问题都给群众安全乘梯埋下隐患。近年来,国内多地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都引起很大的社会影响,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各方安全责任,规范电梯安全管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作了相应规定,但是专门针对电梯的内容较少,比如对电梯维修应急等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当前电梯安全管理需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贴合临沂实际的电梯安全地方性法规,有助于规范提升全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计划,早在2019年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伊始,就启动立法筹备工作,制定方案,成立立法起草组,搜集资料,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搭建《条例(草案)》总体框架,开展起草工作。

二是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立法起草组先后赴上海、杭州、宁波、潍坊、淄博等地考察,深入学习各地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立法工作的先进经验;赴各县区实地调研,排查梳理电梯安全管理难题,结合意见建议,完成起草工作,于2024年7月完成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是充分论证,形成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题调研组,先后赴兰山区、罗庄区、沂南县,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研究论证电梯土建、维保质量,以及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资金筹集等关键问题,听取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12月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宝亮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打破了传统章节模式,坚持原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原则,设定了36条内容。第1-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安全宣传等;第7-9条,规定了电梯信息化应用、责任保险、行业自律等;第10-12条,规定了电梯的安装、加装和质保;第13-18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认和责任,以及乘客文明乘梯的要求;第19-24条,规定了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资金筹集,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义务;第25-31条,规定了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检查和应急处置;第32-35条,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6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突出源头把控。一是明确电梯土建工程质量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同时提出了电梯振动降噪、通信信号覆盖的要求(第十条)二是明确电梯产品质量保修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有利于促进电梯制造厂家提升质量。

(二)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一是细化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水”“履行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运载的管理”“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等内容(第十四条)。《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公布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第十五条),有利于居民监督物业企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二是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不得以紧急维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同时具有型式试验证书”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有利于提升电梯维保、修理质量。三是提出乘客文明安全乘梯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乘客“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识、标志”“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等(第十八条),有利于减少乘梯不当、不文明行为造成的电梯故障和人身伤害。

(三)固化创新实践。一是立法明确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推行电梯‘保险+服务’管理模式,鼓励投保电梯综合保险,为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提供保障”(第八条),有利于推广应用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二是巩固电梯无纸化智慧维保成效。《条例(草案)》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电梯数据信息录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实施过程监控”(第二十四条)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已建设运行多年,平台对于快速解救被困乘客、及时处置电梯困人故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管理缺少法律法规支撑。《条例(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保持96333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开展应急救援”(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城区范围内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区域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第三十一条),将应急救援平台指挥调度上升为法规层面,有利于更好发挥平台应急救援调度和风险预警作用,更加快速便捷开展困人救援、故障处置,保障居民乘梯安全。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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