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25年6月30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二十二件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三十四条,第1-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安全宣传等;第7-9条,规定了电梯信息化应用、“保险+服务”、行业自律等;第10-15条,规定了电梯的安装、加装、质保及电梯相关设施的配置;第16-19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义务及变更;第20-23条,规定了电梯乘用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第24-30条,规定了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修理改造资金筹集、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第31-33条,对违反条例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第34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围绕多方协同发力维护电梯安全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责任落实,推动各负其责。电梯安全需要多方协同,共同发力。为此,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时,对与电梯安全关系较为密切的住建部门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细化梳理了应当履行的16项义务,并规定了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5种情形;三是总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实施的12种行为;四是对在电梯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五是对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作出规定。
(二)突出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监督。条例围绕信息公开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信息和维护保养单位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有权人或者业委会报告故障、隐患情况;二是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评估结论,保障电梯所有权人和乘用人的知情权;三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而达到以公开促规范的目的。
(三)突出设施配备,助力安全升级。必要的设施设备将为电梯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为此,条例主要对以下几项设施设备作出创新性规定:一是要求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实现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二是鼓励和支持电梯配置备用电源和电梯机房安装环境温度控制设施;三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四是回应群众呼声,对电梯加装电梯阻车系统作出规定。
(四)突出法规刚性,确保制度落地。在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结合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条例对设定的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主体部分义务性规定对照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的落实有了硬的抓手。相关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有了相应的处罚,倒逼其依法履行义务,守护电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