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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5年09月01日

2025年8月29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通过临沂人大网(http://www.lyrenda.gov.cn/)“立法经纬”版块“立法征询”栏目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

通讯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036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276001

电子邮箱:srdfzgw@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沂沭河水利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七条 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立足本地特色水系格局,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新建区域内的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等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施工,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优先解决积水内涝等问题,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对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并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二)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的积存、蓄滞和利用能力;

(三)公园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流、湿地等水系保护修复工程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然修复功能;

(五)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  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等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一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一)位于容易发生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

(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因水污染防治需要,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

(三)属于桥梁、隧道、照明、保密工程、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河道清淤、文物保护、通讯设施等工程类型的;

(四)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五)其他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制约因素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由其养护管理部门负责。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

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专人管理,做好人员培训;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暴雨、暴雪、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巡查,及时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运行维护主体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运行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排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气体液体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予以恢复或改建。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海绵城市建设,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产业研究以及技术创新,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推广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829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型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市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今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城市工作重点任务时指出要“着力建设安全韧性城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作为推动韧性城市建设的重大举措,与城市更新、水环境治理、内涝治理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市先后入选山东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国家“十四五”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截至目前,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165.91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比例超过55%,继2023年度全国示范城市绩效评价中获得山东省首个A等级后,2024年度再次被评为A等级。

虽然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践较为完备,制度探索比较多元。但是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仍存在全过程管控不闭合、部分项目落实海绵城市要求不到位、建设效果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急需出台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立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以来,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学习上位法,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二)调研考察,征集意见。市住建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先后赴宿迁、潍坊等市考察学习,到兰山区、沂河新区、郯城县等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建议,组织召开论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和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建议40余条。在此基础上,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深入论证,形成草案。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住建局通过座谈交流、立法调研等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研究论证,并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2025年7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1条,第1至6条主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第7至22条围绕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明确了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全流程的管控体系。第23至26条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标准,以及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要求。第27至29条从信息化、资金保障、鼓励创新和信用管理等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保障支持措施作了规定。第30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第31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全域谋划,体现地方特色。海绵城市建设要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着眼于流域区域,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条例(草案)》规定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立足本地特色水系格局,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

(二)坚持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落实海绵城市管控。针对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不闭环的问题,《条例(草案)》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落地“不走样”。

(三)坚持因地制宜,新老城区分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临沂市老城区城市建设密度大,管网欠账多,《条例(草案)》通过设置差异化条款,要求已建区域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等问题。新建区域则坚持目标导向,开展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

(四)坚持建管并重,压实运行维护主体责任。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海绵城市设施发挥功能的关键所在。《条例(草案)》明确了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要求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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